(1)法律法规的修订:
2016年6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统一有序开展。
2017年7月,农业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69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关于农产品追溯农业部提出产品加施追溯标识、扫码入市等修订建议,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 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
2017年6月,农业部印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明确了农产品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基本要求,引导追溯管理规范开展。
围绕上述重点环节,农业部还起草了《国家追溯平台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运行地区试行)等5项配套制度,全面强化监督管理。并研究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识格式与编码规则》、《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数据格式规范》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这些文件可能陆续发布。
(2)追溯平台的推行: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目前已处于试运行阶段,今年6月,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在山东、广东、四川三个省开展平台试运行工作。
(3)追溯产品试点:
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生猪、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
此外关于水产品追溯,农业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74号建议的答复中答复称农业部拟在福建、山东、广州、海南、大连5个省(市)建设8个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
食品追溯
2016年9月22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并针对白酒、食用植物油、婴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出台了《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
意见》、《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等文件,指导三类重点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2017年4月1日,食药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明确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并要求记录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不能灭失或者修改。
农药兽药追溯
农业部将继续推进农药、兽药等重要农资的追溯体系建设。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溯源管理,开发建设农药可追溯信息平台,加快追溯体系建设和应用。并持续抓好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在兽药生产环节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兽药经营环节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兽药信息化监管能力。
各地食品追溯情况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文件,部分地方制定了食品追溯相关法规文件。如北京、广东、湖北等省市发布的食品安全条例中也都提到了关于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除了地方性法规,也有一些地方发布了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上海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湖北省的《湖北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做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信息记录要真实、有效,信息保存完整且不能修改,并做好信息的有效链接。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涉及:产品、原辅料、生产、销售、设备、设施、人员、召回、销毁、投诉、运输、贮存、交接等方面的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涉及:进货、贮存、销售、运输、交接等方面信息。
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包括:进货信息和贮存信息等。